上星期談到2002年審計署有關小型屋宇政策報告。小型屋宇政策的其中一個重點,就是興建小型屋宇的地方,是受制於香港總體土地規劃的規範。1970年代新界尚有不少未規劃及未開發的土地,有較大空間在適當的地方批准興建小型屋宇。在這段時間,有不少非原居民及原居民受惠於這個政策。現在新界有不少號稱「新村」的聚居地,就是非原居民在這個時代興建。
隨後政府為了化解人口壓力,為全新界編制發展藍圖,同時興建更多新市鎮。自此鄉郊地區已不適合收納更多超低密度的小型屋宇建設。例外就是在發展藍圖內規劃,為預留給原居民申請建屋的鄉村地區及鄉村擴展區。但面積有限,不可能無限擴充,當所有土地用盡之後,便無以為繼。
以上因素主導了當時考慮怎樣了解這長久性問題。至於報告中所提及丁權已被不少市民認為一種分配不公的特別權利,而且逐漸被濫用,甚至衍生「套丁」、「飛丁」等問題。公論認為收緊批地條件便可以妥善解決方法。
當年面對另外一個參詳不透重大考慮就是怎樣演繹有關《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怎樣正確理解丁權是否「合法傳統權益」。
我們參考了當時坊間說法,認為小型屋宇政策,賦予18歲以上的原居民男丁一生興建一間小型屋宇的權利。基於上數星期本欄的分析,小型屋宇政策的精髓在於規範興建小型屋宇的方法,非原居民與原居民都同樣可以作出申請,無分軒輊。
我們注意到重點是在申請,並沒有賦予任何申請人無需批准建屋權利,況且申請是受制於合適土地供應,將建屋申請强說為權利的理據根本站不住腳。若說百年歸老後可殮葬村內風水地、由男丁承繼遺產等等為合法傳統權益尚可被人接受。我們當時的結論就是,這遠遠超越房屋規劃地政署的工作權限,需要與有關專家從長計議。急不來。
很可惜,當其時房屋規劃地政局深受其他更迫切的問題困擾,包括西九龍文化區設計投標,領展上市,灣仔填海司法覆核,公屋加租司法覆核,紅灣半島事件等等,耗盡了局內的各種資源來一一應付,沒有迫切性的長遠解決丁屋是否合憲的考慮,只有被擱置在一邊。
篇幅所限,下星期再談當時構想長遠解決興建丁屋土地匱乏一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