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被毆,認人時不同疑犯以戴帽或口罩方式遮蓋面上特徵,令人質疑安排的合理性。
其實,刑事案件中,認人本身是極嚴肅和重要的搜證程序,一旦出錯,輕則令證據受到挑戰,重則可能造成嚴重冤案,美國近年不斷有被囚多年,甚至已判死刑的犯人,因為最新的科學鑑證資料,證明無辜而獲釋,同時印證當年所謂「可靠」的目擊證人,其實絕不可靠,更有案件揭示,有目擊證人受到當時急於破案的警員不當影響,而誤認他人,造成嚴重冤案。
正所謂人有相似,加上觀感記憶的差異和流失,縱使一名正直誠實的人,都有可能真誠但錯誤地指認他人,因此認人程序更絕不能兒戲。為盡量減低「認錯人」的機會,執法人員為目擊證人錄取口供時,必須遵循R v Turnbull and others[1977]QB244的案例(簡稱Turnbull guidelines)的案例,查問證人以下資炓:
1.證人觀察疑犯多久?
2.距離多遠?
3.光線如何?
4.視線有否受阻?
5.證人以前有否見過疑犯?有幾頻密?
6.如只是間中見過,有何特別理由認出疑犯?
7.由目擊案發經過,至執法部門進行認人手續,時間相隔多久?
8.證人首次見到疑犯後,向執法人員的描述與疑犯真正容貌是否有關鍵差異?
相關資料和口供最終可能呈堂,由法庭判斷目擊證人的口供是否誠實穩妥。
香港承傳英國普通法制度和法治精神:寧縱勿枉、疑犯保持緘默權,因此如疑犯拒絕參與認人手續,執法人員絕不能勉強,只能以其他方式嘗試讓證人認人,法官亦不能以疑犯拒絕參與認人手續而認為疑犯「心虛」,從而作出不利疑犯的裁決。此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者絕不應考慮疑犯的身份、地位、或政治背景,而採取不同的執法搜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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