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了,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在郭榮鏗議員主持下召開了15次會議仍未能完成選舉程序選出主席,引致港澳辦及中聯辦罕有地同日發表聲明譴責。
反對派反指兩辦違反《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的規定。中聯辦隨即反駁,指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當然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
這反駁鏗鏘有力,清晰明確。須知《基本法》第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兩辦代表中央政府表達關注,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理所當然。難道反對派要說中央政府不能就香港事務發聲嗎?如果是這樣,他們的法律依據何在?
相反,郭榮鏗聲稱依照立法會《議事規則》辦事,才是誤導公眾。立法會《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規定了內會主席的提名和選舉程序。《內務守則》〈附錄lV〉規定選舉程序包括誰人須主持(第2(b)條)、提名、派發選票、填選票、投票、點票、報告結果,主持選舉人須核對、確認和宣布等(第4-12條)。條文多次用了「須」這個字 ,回看內會選主席的歷史,這個既重要又嚴肅的單一程序,都是在會期的第一次會議一次性完成。郭榮鏗主持了15次會議仍未完成選舉,不是失職是甚麼?不是瘋狂拉布又是甚麼?我認為他已嚴重偏離相關《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的原意、精神和內會的慣例,極不尋常。
反對派藉著各種拉布手段,要拖垮內會正常運作,癱瘓立法會履職立法的功能。目前尚待內會處理的草案已累積至14條,當中包括延長法定產假、職業退休計劃修訂、强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等涉及經濟民生的條例草案,也包括國歌法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等重大議題。內會已停擺半年,若情况持續,立法會在餘下幾個月會期的立法工作難有寸進。立法工作嚴重滯後,香港市民應該認清楚,誰該負上責任。
新民黨常務副主席 周一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