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新冠疫情第五波肆虐,政府被指應對失據,部門之間缺乏溝通,訊息混亂,令市民無所適從,導致不少高齡長者抗拒注射疫苗,最終引致各年齡組別之中,傷亡最慘重,比其他平均值高上數十倍。雖然政府其後吸收經驗,大幅度增加流動接種疫苗隊伍,經預約上門為包括行動不便長者注射,但結果仍然强差人意。
混亂的情況並不止於注射疫苗,也同樣出現於醫管局與衛生處之間,面對相同確診新冠個案,出現不同處理方案。更甚者兩者之間全無有效信息交流,給市民的印象就是政出多門,各自為政。
其實以上的現象,在上星期天副政務司長在清理全港六百個清潔黑點運動啟動禮致詞中,直認不諱,部門之間並無機制去有效採取聯合行動,根治這個揮之不去,老大難問題。他矢言要同心合力,找出根源對症下藥解。這是循正確方向去解決問題,但並未觸及較少公開論述兩大主要阻礙因素。
其一就是各部門之間的電腦根本格式,各有特色,不盡相容,所以導致部門之間不能分享各自貯藏資訊。這是技術問題,投放足夠時間及財政資源,終可圓滿解決。其二是比較困難處理,因為涉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部門間交換收集資料的限制。
回歸前九十年代初,我負責民政政策範疇工作,其中一項為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改革」報告書建議,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一九八零年私隱指引為基礎,為私隱保障進行本地立法,以確保對個人資料有足夠的保障及落實有關人權的公約責任,保持香港作為國際商貿中心的地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正式生效。私隱權是重要的權利,但亦需與其他權利或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條例訂明在個別情況下,個人資料可獲豁免而不受若干條文所管限,例子包括防止罪行或檢控、保安及防衛、統計及研究、新聞活動、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健康等;此外,條例亦豁免法律或法院命令所規定或授權使用的個人資料,或為行使或維護在香港的法律權利的需要而使用的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可引用豁免作為免責辯護。但為進一步提升各類利益之間的平衡,條例亦訂明資料使用者不應慣常地依賴豁免,反而應該就個別情況考慮是否引用豁免,亦需要證明相關豁免適用於有關情況,才能作為違反條例規定的免責辯護。
另一方面,即使資料使用者可引用某項豁免,並不等同其可以任意引用該項豁免,亦不對任何人士賦予任何權利,強迫資料使用者引用該項豁免。為著加强部門之間能有效解缺各自為主的亂局,設立一個恆常機制去分享及統一資訊不可或缺。律政司必須尋找一個能夠克服此問題的機制應對,而不應慣常性依賴豁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