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談到,在設計我們的商業模式時,我很重視讓子公司合夥人感受到,在集團下創業要比自己創業更好。他們既有穩定的收入,也有增加收入的機會,工作自由度不比自己創業低,而需要徵詢意見時,也有一個前輩提供意見參考。
集團的品牌、資金和客戶網,對子公司的業務有幫助。現在我們不少客戶,選擇跟集團簽供應商合約,這使得他們可以與我們所有子公司合作。如果是自己創業,特別是一些新成立的公司,就未必能和這些客戶展開合作關係。另外,客戶對於大集團下的子公司,也比獨立的小型公司更有信心,洽談業務時的勝算也更高。
集團內有不少公司是兩個或以上的合夥人組成。大家都知道,合夥經營的挑戰不小,很多合夥人最終會不歡而散。我們也有類似的情況,但比例上比其他公司低很多。我認為這與我持有較大比例的股份有關,我在他們之間的協調作用也相當重要。我常認為一個不貪心和不霸道的大股東,在公司內有如定海神針。
我們有中央的行政、人事和財務的團隊。廣告人尤其是創作人,往往不喜歡處理這些瑣碎事情。中央團隊的存在讓他們能專注於擅長且熱愛的工作,而那些他們不感興趣或不專長的事務,則由集團中央處理。有合夥人跟我說,中央團隊的支持使他們看來像一家分工精細的大公司,讓客戶留下良好的印象。
基於這些優勢,我們收購的公司,業務都有數以倍數的增長。有些自己創業不太成功的,加入集團後也漸見起色。在我們做大個餅並慷慨分餅的制度下,合夥人們的收入也有可觀的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