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是新學年的第一天,不少中學大學生都參與罷課。有名校學生據報道在有蓋操場靜坐罷課時戴上黑色口罩,該校一名男教師發現後突然高聲叫喊:「如果邊個繼續戴黑色口罩就即刻記大過!」學生無奈只好脫下口罩,但其後校方卻稱這只是一場誤會,學生靜坐及戴上口罩其實並沒有被禁止。
到底這真的是一場誤會還是校方在公眾壓力下其立場作出了180度的轉變?答案也許只有當事人才知道。不過,這件事帶出了一個問題:學校(特別是中小學)有需要維持一定的紀律,但這紀律的重要性是否又可以凌駕於學生的言論自由之上?我想到五十多年前在美國一個案例。
1965年底,5位學生(其中4人是姓Tinker的兄弟姐妹)為了抗議美國參與越戰,以及支持參議員羅拔甘迺迪的聖誕停火協議而計劃穿戴黑臂章回校上課。幾位學生所屬的學校校長馬上商討對策,終於想出一條「絕世好橋」:他們一致規定學生必須在校方要求時,立即除下臂章,否則會遭受停學處分。幾名學生堅持抗議行動,最終被停學至1966年1月1日。
以捍衛美國憲法為目的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認為校方這樣做侵犯了憲法給予學生的權利,於是協助他們訴訟。經過初審敗訴,再轉到州內的上訴庭又因為正反票數相同,案件最後移交至最高法院定奪。最高法院以大比數裁定學生在校內享有言論自由,當中包括一些如佩戴臂章之類的自由性象徵。在判辭中,法官指出:「憲法賦予學生或老師的言論自由會在他們踏足校門時被奪去這種說法站不住腳。」(It can hardly be argued that either students or teachers shed their constitutional rights to freedoms of speech or expression at the school house gate.)
雖然有人對法治的觀念還停留在包青天時代「殺人填命,欠債還錢」的階段,我想還有不少人明白法治更重要的一環是保護平民,及對政府的權力作出制衡。《基本法》第27條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根據上述的美國案例,學生在校內發表言論的自由也應包括在內。
當然,美國的案例在香港並沒有法律效力。不過,不論黃藍,大家都應該同意香港到今天還是一個法治之都,就如我們不會反對有大學生在集會上大喊「我是中國人,你們不配當大學生」,同樣地中學生在校內戴黑色口罩怎麼說都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作者為維克森林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
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經濟研究中心成員
逢周一、三、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