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實施,刊憲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檢查員指引,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就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新修訂指引即日生效。
檢查員需留意影片中或構成危害國安罪行
當中主要修訂包括:加入檢查員要留意影片中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劃或表現,以及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這些行為或活動的內容;又指在考慮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時,檢查員應顧及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以及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共同義務。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說,電影檢查員在履行條例下的職務時,須遵《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強調儘管發表自由等基本權利應受尊重,但同時受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法律訂定的規定所限制。商經局長可按條例第30條不時安排擬備與條例不相矛盾的指引,就檢查員根據條例行使職能時採取的方式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