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學生涉前年9月2日參與不合作運動,在港鐵樂富站以雨傘阻礙港鐵列車關門,早前承認一項公眾妨擾罪,經審訊後另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他不服定罪上訴,案件今日(8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上訴方認為,裁判官錯誤將呈堂新聞片段中,警員追捕的黑衣人當成上訴人,法官張慧玲同意片段中的黑衣人與被「撳低」的上訴人「明顯唔同人」,將擇日裁決。
上訴人已服刑完畢
20歲上訴人賈雲龍,原被控三罪,早前承認公眾妨擾,指他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其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另被控兩項襲擊警務人員,指他於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經審訊後其中一項襲警罪成。上訴人被判入勞教中心,至今已服刑完畢。
上訴方:新聞片段與警員證供不符
上訴方指,由於上訴人已服刑完畢,故撤回刑期上訴,只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方提出,被襲的警員A原審時供稱上訴人於約5至10米外衝向他,但呈堂的Now及TVB新聞片段卻沒有拍攝到相關情節;警員A在片段中追截的黑衣人戴綠色口罩,而被告當日則是配戴黑色面巾,但原審裁判官接納警員A作供。張官表示,多次觀看涉新聞片段後,認為警方追截的黑衣人並非被「撳低」的上訴人,估計當時情況混亂,警員或記錯人。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原審裁判官指出新聞片段沒有拍攝到相撞情況,是因為相撞在拍攝前發生。張官則質疑,裁判官是否過分依賴警員供詞,若沒有影片支持,是否會到職控罪不穩妥,律政司一方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