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屬URSUS Fitness群組患者密切接觸者的43歲女子,在等候安排接受隔離期間失去聯絡,其後被揭發向獲授權人員提供虛假資料。她被控違反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及32(3)條和法例第599D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3(1A)及3(4)條,今日(2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就3項罪行各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被告失去聯絡期間曾搭的士
衞生署表示,該名女子今年3月14日被界定為新型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觸者,但等候安排接受隔離期間失去聯絡,但經調查後發現她同月16日及20日曾乘搭的士及渡輪。據了解,女子在丈夫確診後突失去聯絡,事後向衞生署人員訛稱期間是駕車到赤柱露營5日,至3月20日才返回寓所,惟署方個案追蹤辦公室人員翻查閉路電視後,發現她與同被列為密切接觸者的兩名兒子和外傭,在3月16日及20日曾搭的士往返香港仔渡輪碼頭,以及在鴨脷洲海旁道上出現。
向授權人員虛報最高罰1萬囚6月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市民的合作是阻止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重要一環。有關行為不負責任,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作出嚴肅跟進。
根據第599A章第32條,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或任何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在該處的行徑,或藉從事任何行業、業務或職業,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根據第599D章第3條,任何人士不得向獲授權人員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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