敍述香港天后梅艷芳傳奇一生的電影《梅艷芳》今年11月中於香港上映,上映兩周票房已突破4,000萬元。梅艷芳胞兄梅啟明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控告電影製片商安樂影片有限公司,未經他同意使用上述商標,涉侵犯商標及誤導公眾,造成其損失,要求法院批出禁制令,禁止製片商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商標,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並賠償。
原告人為梅啟明,被告人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自2004年11月24日起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一般商標,並於2018年12月31日,遞交防禦商標申請,將上述商標覆蓋保障範圍具體化,包括提供電子商品、市場推廣及電子刊物、錄像、電影及演出等;並指梅艷芳生前非常知名,名字品牌名稱及連帶商標極具商業價值,相關防禦商標應於任何時刻均受法律保護。
入稟狀:電影與原告人息息相關造成其損失
入稟狀續指,被告則製作電影《梅艷芳》,上月12日於香港上映,過程、內容及宣傳品未得原告同意使用商標,令公眾被誤導而錯誤理解,該電影與原告人息息相關,造成其損失。遂入稟申令禁制,禁止製片商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商標,強制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予原告並賠償。
安樂:已交法律團隊處理
安樂影片回應,由籌備至開拍到現在,公司一直有法律團隊跟進處理有關法律問題,並在合法的基礎下進行電影《梅艷芳》電影的製作。事件已交由公司法律團隊處理,現階段將不作任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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