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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15:46:00

港區國安法|涉煽動等14罪 控方列譚得志帶領群眾喊「光時」1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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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涉煽動等14罪續審。 (資料圖片)

譚得志涉煽動等14罪續審。 (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去年多次於街站喊「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為第二宗《國安法》審訊。案件今日續審,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而就兩日前裁決的唐英傑案,控辯雙方及主理的《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均認同,該案裁決對本案不具約束力,惟同樣涉及「光時」口號,陳官質疑是否需要重新聽取所有陳詞證供。控方下午作開案陳詞,列出被告於涉案活動期間帶領參與者叫喊「光時」口號約171次及「黑警死全家」約102次等示威口號,煽惑群眾仇恨中國、港府及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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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同樣有份處理唐英傑案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

法庭先處理唐英傑案裁決牽涉本案的法律問題,周天行指,高等法院原訴庭的裁決涉事實裁斷,與本案直接相關,而且具極高參考價值,但認同法官不一定需要接受原訴庭裁斷。蔡維邦認同原訴庭裁決不具約束力,因此法官需要重新考慮是否接納專家報告。

控方提議「光時」具分裂國家意思納同意事實

法官同意原訴庭裁決不具約束力,但本案同樣涉及「光時」口號,而原訴庭兩日前裁決具極強說服力、指導性及適用性,質疑是否需要重新聽取所有陳詞證供。周天行指,原訴庭裁決提及「光時」口號至少能包含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建議將有關理解納入同意事實,但蔡維邦堅決反對,認為做法難以接受,惟需時索取法律指示確認。

蔡維邦索取法律指示後,交代將不會傳召唐英傑案的辯方專家證人港大李詠怡及中大李立峯作供,惟仍會傳召港大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專家證人,另外同意梁曉姿及控方專家證人嶺大劉智鵬可透過書面證供方式作供,只需接受盤問及覆問。

控方列被告八次主持街站或發言

周天行下午作開案陳詞,詳列被告去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於大埔中學生集會、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牛頭角下邨廣場外、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港鐵站A出口外、觀塘港鐵站A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藍田啟田商場外主持街站或發言,控方亦提及在場人士的反應和遊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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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行指,被告在1月17日大埔中學生集會煽惑群眾兩日後參與港島區遊行,而該集會已遭警方反對;於5月23日在網上號召公眾翌日到銅鑼灣舉行集會。另外,被告分別於1月19日及5月24日在銅鑼灣帶領群眾辱罵警員,並在3月15日於牛頭角誘使近30名市民講出「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1槍殺人」,煽惑他人貶損警方。

劉智鵬報告從歷史角度解釋「光時」口號,其中「光復」意指收復落入敵手的香港,不承認香港為國家一部分,並視國家政權為敵,而「革命」意指不接受國家和特區政府管治,企圖改變政權或社會制度。報告提集,有關解釋與梁天琦參與立法會新界東補選造勢大會,及前年7月21日中聯辦示威時語境一致,有「港獨」或顛覆國家政權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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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共被控14罪

被告48歲譚得志涉三宗案件,合併後共被控14項控罪,包括首案被控於去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貨對開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及發表煽動文字共四罪;次案被控於去年3月至7月的多次街站中,五項發表煽動文字、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共七罪;第三宗案件被控於去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及於去年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共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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