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鄭若驊建議修例,容許律政人員,包括事務律師,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她說,律政人員的工作多樣,不時會有本身是事務律師的人士到終審法院等出庭,因此應讓他們的工作得到認可,今次修例建議只希望律政人員有同等的機會受到肯定,當中只是「選賢任能」,而非「政治酬庸」,不會改變法例下資深大律師的準則和委任,資深大律師須同樣有足夠肯定能力及聲望,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大律師公會主席和律師會會長決定委任,在修改安排後,律政人員離職後私人執業,將不再保留相關銜頭。
另一方面,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在電台表示收到律政司有關通告,稱她自己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時曾表示,大律師要有一定聲譽和「江湖地位」,亦要被公認為有正義感,才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認為既然政府有意提出修例,就應該全港的事務律師,都獲同等待遇,只要他們出庭打官司的次數多、並且表現良好,都應該可以獲委任成為資深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