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繼續加強規管網絡直播行業。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周三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網絡直播主及網絡直播服務機構不得以造謠、虛假行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亦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得對商品和生產者的品質、功能、曾獲榮譽、銷量等作出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等。
直播平台要老實上報播主收入
《意見》同時強調要促進納稅義務,例如網絡直播平台應每半年向所在地的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者身份、帳號、收取報酬帳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資料;網絡直播平台及網絡直播服務機構應明確區分和界定直播主的各類收入來源與性質,並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借第三方企業或簽訂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逃避相應責任,亦不得策劃、幫助直播主逃稅;直播主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帳簿,原則上採取查帳徵收方式計徵所得稅。
違法違規影響惡劣播主將列嚴重失信名單
《意見》又指出,對於依法依規經營、誠信納稅者,各相關部門會評先樹優給予鼓勵支持;對於違法違規者依法處罰,若構成犯罪更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違法違規造成惡劣影響,涉事直播主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至於美國《華爾街日報》同日引述消息指,內地相關部門擬限制直播主每日不得收超過1萬元人民幣打賞,《意見》未有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