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名男子早前在當地一個兒童公園玩滑梯,著地時跌傷腰部,造成胸椎骨折等傷勢,鑑定為「十級傷殘」。男子認為,兒童公園管理者需為其傷勢負責,入稟索償17.8萬元(人民幣,下同),但被法院以「成年人自己過錯行為自己負責」駁回。
事主去兒童公園參加公司活動 自行走去玩滑梯
重慶壁山區人民法院近日公布這宗奇葩案件。原告姓張男子2019年5月16日去到楓香湖兒童公園參加公司的團隊建設活動,期間自行走去玩滑梯,結果滑下來時跌落地,傷及腰部,去醫院檢查證實「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雙側胸腔少量積液」,鑑定為「十級傷殘」。
內地傷殘等級分為十級,第一級最嚴重,第十級最輕,而劃分為十級傷殘的標準包括「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事主告城管局及文旅委:未盡保障遊客安全責任
張男認為,璧山區城管局及璧山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作為涉事兒童公園管理人,未盡到管理者責任——保障遊客安全,應承擔相應責任,遂入稟向兩個部門索償178,130.5元。
法院:遊樂設施說明適用對象為3至14歲兒童
法院指出,衡量涉事公園管理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以社會一般價值來判斷,在合理範圍內,不應過分苛責。楓香湖兒童公園是公益性質的公園,而非營利性質,且在遊樂設施旁邊有「安全告知牌」,說明適用對象為「3至14歲兒童」,應認定管理者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並無相關過錯。
法院:成年人對自己行為和判斷有認知和控制能力
法院又指,張男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成年人),對自己的判斷和行為有認知和控制能力,事發當時明知該公園為兒童公園,還忽略安全告知牌上的提醒,將自身置於危險境地,加上成年人與兒童的骨骼構造和承受力都有所不同,張男應預見自己上去玩會有危險,但卻忽視危險的存在。
事主不服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裁定,張男是因自身的過錯行為造成受傷,應自行承擔責任,駁回其索償請救。張男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