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現正租住公屋,根據房屋署租約規定,公屋戶主必須向署方申報同住單位內主要家庭成員的資料,如戶主的家庭狀況有任何改變,必須提交表格,立即通知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以便完成手續及更新相關紀錄。
根據相關規定,公屋戶主及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都必須經常持續居於承租單位內,如戶主的家庭狀況,因出生、死亡或其他任何情況而改變,便須要立即通和房委會。
欲加戶須符合指定條件
並非所有同住成員都符合新增戶籍要求,想要登記戶籍的人士,亦要合乎「加戶政策」所訂明的條件。如想為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兒童申請加戶,則其父母都須要是戶籍內的認可成員,如其父母只有一人為認可成員(包括鰥夫、寡婦、離婚人士或配偶並非香港居民),其配偶必須原屬可加戶類別。在小朋友成功加戶後(加入戶主的兒女除外),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或兒女,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
戶主亦可為其中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又或同時為已婚子女的配偶和該已婚子女(須為戶藉認可成員)的18歲以下兒女申請加戶。但需留意加戶成功後,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或兒女,而且他們也需要在遷出後取消戶籍。
合資格親友 可申請有條件暫住
至於戶主的其他親友,亦可申請有條件暫住於單位內,但須合乎以下條件:
- 未能通過「一個家系」的條件、「全面經濟狀況審查」或「住宅物業權審查」規定,但需負責照顧年邁戶主的成年子女
- 負責照顧戶主的 兄/弟/姊/妹(只限一名)及其家人
- 須依靠戶主的18歲以下的內孫/外孫
- 須依靠戶主的受供養親屬
在為這些親友申請有條件暫住時,必須具備可證明雙方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文件、而且須要每6個月申報一次居住狀況,如該名親友不再需要照顧或依靠戶主時,便須要在3個月內遷出該公屋單位。
房屋署有權控告違規戶主
需注意如沒有登記在公屋租約上家庭成員名單上的親友,根據條例並不能居於相關公屋單位內,否則便可當作濫用公屋資源。如證實戶主濫用公屋資源,除會要求無戶籍者遷出單位外,亦可能會終止相關單位的租約。另外,要注意雖然機會一般不大,但房屋署有權可檢控相關單位的業主,故如不想被控告,切莫以身試法。
公屋加名手續及所需文件
(a) 如申請加入的家庭成員為配偶,請遞交–
(i) 結婚證明文件副本;
(ii) 配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
(iii) 如配偶居港未滿 7 年,須附印有首次獲准入境日期的單程證/旅遊證件/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b) 如申請加入的家庭成員為子女,請遞交–
(i) 子女出生證明書或身份證明文件及關係證明文件副本;;
(ii) 子女管養權、領養或監護人的判令/委任文件副本(如適用);及
(iii) 如子女居港未滿 7 年,須附印有首次獲准入境日期的單程證/旅遊證件/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c) 如申請加入的家庭成員並非配偶/子女,請遞交–
(i) 申請者與該名家庭成員的關係證明文件副本;
(ii) 該名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
(iii) 如該名家庭成員居港未滿 7 年,須附印有首次獲准入境日期的單程證/旅遊證件/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d) 如屬懷孕滿 16 周,請遞交註冊醫生簽發列明預產日期的證明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