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今日舉行投票,馬蹄露於晚上8時在facebook一張有填劃選票須知及印章的圖片,留言稱自己已經投票,並呼籲大家記得要投票。雖然有關帖文已經刪除,但已有網民CAP圖並在網上廣泛流傳。根據《立法會選舉程序規例》,在票站內拍照、錄影或錄音,均屬違法,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過去有藝人在社交平上載選票照片, 黃貫中於12年立法會選舉,因於票站投票時拍照放於社交平台而被捕。19年則有陳小春在微博上載選票相片,發文表示「做個堂堂正正的香港人」,他的帖文在半小時後刪除,最終未有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