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力局《標準守則》有關離港公幹規定,職員必須在啓程前提交公幹申請,並由相關部門人員批准。審計署審查了生產力局在 2018 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提交的73宗離港公幹申請中,發現9宗(12%)是在有關職員啓程後才獲批准。
這些申請在有關職員啓程1至15天(平均6天)後獲得批准。在這9宗申請中,2宗(22%)更在有關職員啓程後才提交。根據生產力局《標準守則》,若職員申領飛行獎賞,而獎賞記入其飛行哩數帳戶,該職員須在公幹後向財務及採購部申報獎賞,以便安排將有關獎賞用於機構活動。
報告指,20宗由13名職員在今年1至3月提交乘搭飛機公幹的申請,以及財務及採購部備存的飛行獎賞哩數記錄。在涉及10名 (77%) 職員的12宗 (60%) 申請中,有關職員在公幹後沒有向財務及採購部申報飛行獎賞,亦沒有資料顯示該10名職員有否向航空公司申領飛行哩數。
審計署建議生產力局總裁應確保職員離港公幹的申請,在啓程前提交和獲得批准,以及確保所有職員申報因公幹而獲得的飛行獎賞。生產力局總裁及創新科技署署長同意審計署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