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等四項行為,案件排期本周五(7月21日)開庭處理。香港記者協會早前表明考慮申請介入案件,申請新聞工作豁免條款。記協最新發表聲明,指律政司同意一旦法庭批出禁令,禁制令將增加豁免記者執行新聞工作活動時的禁制令及民事責任的條文,故決定不申請介入案件。
記協聲明中指,記協早於6月21日向律政司提出,須為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工作而新增豁免條款,經記協堅持下,律政司同意新增條款,並接納記協就全面保障記者新聞工作提出的修改建議。聲明指,早前律政司致函法庭,提出雙方同意的最終修訂條文。記協歡迎修訂。
本港及海外的新聞報道皆獲豁免
記協指,條文豁免任何記者執行新聞工作活動時的禁制令及民事責任,即包括任何記者在報道新聞及評論新聞事件時播放及引用該歌曲,包括在香港及海外發佈之新聞報道。記協指出,經修改豁免條文將更明確保障記者在採訪、訪問時涉及歌曲,及評析時提及歌曲的自由;當中豁免條款包括發佈文章、節目或經網上平台發佈的帖文等。記協續指,如新聞活動在香港境外發生,亦可於香港刊出發佈,而不受刑責。;而任何之前發佈的新聞及訪問文章如牽涉歌曲亦不受禁制令影響。
高等法院將於本周五將處理禁制令的申請,至6月21日收到一名市民通知擬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辯,據悉為目前還柙的前支聯會主席鄒幸彤。
律政司同意向法庭提出修改之豁免條文:
「本命令並不禁止任何在香港或海外,為新聞活動所作出的合法作為,即任何新聞工作活動,並包括 ——
(a)為向公眾發布的目的而進行 ——
(i)新聞的搜集;
(ii)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其他出版的製備或編纂;或
(iii)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或
(b)向公眾發布 ——
(i)屬新聞的或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其他出版;或
(ii)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
資料來源︰香港記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