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被告鄧棨然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今日被判囚46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刑時,形容2宗案件的情節都極為嚴重,涉及詳細計劃。有關妨礙司法公正罪,練錦鴻指出鄧棨然計劃逃離香港,在計劃中擔當重要角色,例如買船、安排潛逃路線等。法官斥責被告無航行經驗及牌照,只有8小時理論及實習便貿然出海,不但為自己生命犯險,亦為其他航行船隻帶來危險,法官斥責被告協助同船人士逃避刑事責任,更指鄧棨然在內地被判刑是自作自受。法庭不能排除被告在熾熱的社會氣氛下作出錯誤的決定,但被告當時已經30歲,有歷練及社會經驗,不能推說年少無知。
被告招募人手製造汽油彈
製造汽油彈一案,法官指被告不但有參與計劃、分工、事先預習等工作,亦有負責招募人手。而案中只涉及16枚汽油彈的材料,相信被告等人無製造更多汽油彈,只是因為警方及時阻止事件。
鄧棨然於2019年9月,在灣仔一個大廈單位管有玻璃樽、乙醇及汽油等。12名港人涉於2020年偷渡離港,在內地海域被截獲,當中鄧棨然因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在內地入獄3年,刑滿後移交香港警方面對香港司法程序,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間意圖妨礙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