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27歲無業男子,今年6月12日在港鐵石門站身穿「光時」口號上衣,並戴上印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英文簡寫的黃色口罩。男子被控基本法23條下的新煽動罪,並承認控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14個月。
法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考慮到被告諸啓邦於今年1月曾因另一宗煽動案判囚,出獄後不久便到台灣購入涉案衣服。法官認為屬密謀犯案、不知悔改,公然挑戰法律,決定判監14個月。
意圖將排泄物擲向相反理念的人
案情指警員當日留意到被告在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並身穿具煽動性陳述的黑色上衣。警員截停被告,在他的黑色手提袋發現一盒排泄物。被告指是意圖將該盒排泄物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以作發洩。
政府回應指,案中被告被定罪及判處監禁,正好說明任何人想危害國家安全、煽動社會仇恨,都必然難逃法網。政府強調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犯法的人必會為所做的惡行付上法律代價。
特區政府發言人又指出《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關條文已經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行為或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