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正全速審議《基本法》23條條例草案。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再就23條立法在報章撰文指,條文中「煽動意圖」定義的中文版仍有改善空間,認為英文版的意思更加清楚。
23條立法|稱須準確表達非針對個人間憎恨立法原意
曾鈺成說,諮詢文件建議「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有關表述會令人覺得個別人士或族群之間的爭吵,如果引起相互間的敵意,也會構成「煽動意圖」,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在條例草案把這句改寫為「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相起英文版是「an intention to cause hatred or enmity amongst different classes of residents of the HKSAR or amongst residents of different regions of China」,他認為意思更加清楚。
曾鈺成指,政府代表向立法會議員解釋有關條文時,亦強調當中針對的不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憎恨或敵意,認為要把立法原意準確表達,中文版的文字仍有改進空間。
23條立法|指「危害國安」如何解釋或需釐清
另外,對於條例草案採用了諮詢文件提出的「國家秘密」的定義,其中包括「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準則。曾鈺成認為基本上可以排除了「國家秘密」定義過寬的疑慮,但當中提述的「危害國家安全」如何解釋,或要進一步釐清。
至於就國家秘密相關罪行,條例草案就「國家安全」採用內地《國安法》定義,使用「人民福祉」和「重大利益」等字眼,曾鈺成認為若以普通法草擬條文,需要釋義,但本港法律不宜為全國性法律用語釋義,若法庭審理案件時要解釋定義,或要涉及特別程序。
他又留意到有人質疑草案就「境外勢力」定義範圍劃得太闊,令人覺得「生人勿近」。曾鈺成認為並非所有「境外勢力」都是魔鬼,只要跟「境外勢力」合作做正當合法的事,便不會構成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