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周末繼續加會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列明如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特首可宣布指明地方為禁地,並指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接近、查察、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等,即屬違反間諜活動罪,最高判囚20年。在法案委員會上,「G19」謝偉銓關注「毗鄰禁地之處」的範圍為何,希望當局進一步解釋以免公眾過份擔心。選委界陳紹雄亦指,「毗鄰」雖然需要視乎其危害國安意圖,但一般大眾也很想當局就此更詳細澄清,建議當局日後多作解說甚至以例子說明。
政府指無危害國安意圖公眾毋須擔心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指,一般人在不同地區或位置對毗鄰會有不同感覺,故毗鄰會根據一般人的日常理解去理解,又相信公眾如看到有「禁地」的告示牌便不會走近。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補充,有電子器材在禁地毗鄰已經可探測或拍攝到禁地內情況,故「毗鄰」一詞有必要性,強調間諜活動前提是要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公眾毋須擔心身處禁地附近便有問題。
「A4聯盟」楊永杰就表示,有攝影發燒友憂慮如協助他人到軍事禁地外拍攝,再轉交相片予對方和收取報酬,即使拍攝者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會否仍誤墮法網。陳紹雄又舉例指,可能會有不知情市民受到具危害國安企圖外國勢力的金錢引誘,在收取酬勞後為對方拍攝禁地並把照片或片段轉交,關注當局會如何防範和確保沒有危害國安意圖的拍攝者「冇事」。
鄧炳強:遠足人士誤闖軍事禁地不違例
鄧炳強指,間諜活動必須有意圖,如純粹拍攝、沒有意圖便不會構成罪行,又主動提到不時有市民遠足時誤闖軍事禁地,由於沒有危害國安意圖故不會違反此例,惟行為本身會受其他法例所規管。他又稱,一般市民如果只是影風景而不知拍攝一帶為禁地、沒有危害國安意圖,本身便不會違法。不過,如拍攝者出售予有意圖危害國安的第三者,相信行為會受其他條文規管。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重申,構成罪行需基於客觀情況和被告人的主觀心態,縱然客觀上有進入禁地的市民的確無權和不應該進入,但如果市民不肯定自己有沒有權限,「你都冇理由去冒險去做呢樣嘢」,因此市民是沒有理由令自己有理由相信已經闖入禁區,「可能根本嗰個地方都唔清唔楚,係真係好無辜辜嘅,咁你冇理由都要拉佢㗎」,但直言市民如果明知自己沒有權限仍闖入,「咁就梗係抵死啦。」另外,條例列明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若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最高可判囚兩年。
禁地或涵私人土地但不是收地
民建聯黃英豪關注禁地會否涵蓋私人土地、現有土地收回準則和賠償亦是否適用等。林定國指,不屬於政府的地方同樣可被劃作禁地,例如與政府有合約關係供保存物料的非政府地方等,強調劃分禁地後只是列明某些行為不可做,不代表該地方擁有權會轉歸政府,因此不會觸及強制收地和賠償事宜等。
根據法例的釋義,禁地是指位於特區防衞工事、軍火庫或軍事或國防設施、現有的軍事禁區,以及由中央或政府佔用、只限該地方執行職能人士進入,並用作放置無線電通訊裝置、電訊網絡或伺服器等設施。條例亦列出,即使地方不屬於有關當局,但該地方內有任何軍火或與其相關的任何資料、文件等,以及正根據與當局的合約而製作、修理、取得或儲存等,同樣屬於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