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立法失敗的《基本法》23條重臨!政府宣布即日起至2月28日展開23條立法公眾諮詢,諮詢文件共分9章,內容上載至保安局網頁。文件提到建議引入叛亂罪、新增境外干預罪、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等,同時建議將2003年23條立法爭議後期被「抽走」的「隱匿叛國」罪編纂為成文法則,有人若知情不報同屬犯罪。本報特此整合今次立法詳情,以及簡述諮詢文章9章的內容,方便讀者們一文看清。
23條立法|第1及第2章:立法原則
提及立法原則、香港憲制責任、《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必要性,以全面應對香港現在和未來可能出現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以及全面落實《5.28 決定》及《香區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及義務。
23條立法|第3章:叛國及相關行為
涉及叛國行為,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及相關罪行,包括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訂立「叛國」罪,並涵蓋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將現時為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若知情不報屬犯罪,但若被傳媒廣泛報道則毋須通知警員;以及完善現行的「非法操練」罪,禁止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軍事練習等。
23條立法|第4章: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建議引入叛亂罪,令叛亂行為得以有效防範;另完善現行的「煽惑叛變」罪,包括明確「叛變」的定義,以建議調整「煽惑叛離」相關罪行,並擴闊範圍,將「煽惑叛亂罪」對象由警員擴至制定政策的公職人員等。
23條立法|第5章: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
涉及國家機密方面,建議完善《官方機密條例》,詳細定義「國家秘密」,禁止非法獲取、管有及披露國家秘密;同時建議完善與現行「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及相關用詞,以涵蓋現代的間諜行為及活動,以及禁止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23條立法|第6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
建議引入新罪行保護公共基礎設施,免受惡意破壞或削弱,以及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以及禁止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
23條立法|第7章: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涉及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透過境外活動破壞香港事務,包括司法決定、選舉等;亦會完善現行《社團條例》,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聯繫會受到限制。
23條立法|第8章:建議條例的域外適用性
涉及域外效力,建議考慮本地及國際法例中,就某些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
23條立法|第9章: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提及一些維護國家安全的短板和不足,如較長時間完成搜證以及決定是否起訴等,建議可讓執法部門在調查複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以及可防範通風報信等損害調查工作的情況,及獲保釋人士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的措施等。
23條立法|諮詢日期
政府表示由即日起(30日)至2月28日。
23條立法|實施時間
政府暫未有公布確實實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