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男涉襲警裁定無罪,指羈押期間受傷今入稟向警索償。(資料圖片)
一名23歲男子被指於2019年8月,在黃大仙港鐵站外撲跌1名警長及1名警員,案件前年審結,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襲警罪名不成立。事隔兩年,該男子昨日(26日)入禀區域法院,指被羈押時受到傷害,該警員及警務處處長疏忽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遂入稟向兩者索償,未有列明金額。
原告嚴世宏,答辯人為警員麥永祥及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入禀狀指,原告於20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D2出口附近,遭麥羈押期間受傷,原告所受的傷害是由於麥、警務處處長的疏忽,及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造成的攻擊、酷刑所致,要求答辯人作出賠償。
翻查資料,原告嚴世宏早前被指於2019年黃大仙港鐵站外示威時,撲跌警長徐兆雄和警員麥永祥,被控2項襲警罪。裁判官梁少玲在審訊時認為警員麥永祥無道出事實全部,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定嚴世宏面對的首項襲撃罪表證不成立;至於第二項襲警罪,裁判官指不能排除嚴世宏遭人從後推,才會跌向警長徐兆雄,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