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前女保安員為求編配心儀的工作崗位,涉嫌以4,000港元「利是」行賄上司,早前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今日(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8星期。裁判官判刑時指,案件涉及金額雖然不多,但情節嚴重,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考慮到被告認罪及量刑整體性,決定判處監禁。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認為付錢給上司的做法在內地十分普遍,不知道在香港作出這類行為的後果嚴重,她現已感後悔,承諾日後奉公守法。
裁判官指金額不多但情節嚴重
48歲被告梁金蘭是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員,案情指,被告是樂富邨早更保安員,其每日工作更表由一名保安主管擬備。被告在去年11月至今年1月,即保安主管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先後向對方提供兩封「利是」共4,000元,以求獲安排在「座頭」的工作。
案件編號:KCCC305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