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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15:40:47

4000元利是賄上司求調崗位 樂富邨前保安認罪候判(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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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富邨(Google地圖截圖)

【11月22日更新】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樂富邨前保安員,控告她以4,000元「利是」行賄上司,求獲編配心儀工作崗位。被告今日(1122)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12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梁金蘭(48),為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員,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

同案保安主管未答辯 押後1.10再訊

案發時嘉怡獲房屋署委聘為樂富邨提供保安服務。案情透露被告是樂富邨早更保安員,其每日工作更表由一名保安主管擬備。被告在202211月中至20231月底期間,即保安主管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向對方提供兩封利是共4,000元,以獲安排在樂富邨「座頭」工作。廉署接獲房屋署轉介貪污投訴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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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保安主管日前同被廉署落案起訴兩項貪污控罪。她今日應訊時並未答辯,案件押後至明年110日再提訊。

【11月21日】一名公共屋邨前保安主任涉嫌收受4,000元「利是」,為下屬保安員編配心儀工作崗位,以安排對方在樂富邨「座頭」工作。二人昨日(11月20日)同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至明日(11月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陳秀雲,70歲,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主管,被控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其下屬梁金蘭,48歲,嘉怡前保安員,則被控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

案發時嘉怡獲房屋署委聘為樂富邨提供保安服務。陳秀雲為該邨早更保安主管,負責擬備保安員的每日工作更表,梁金蘭則是她其中一名屬下保安員。嘉怡禁止員工就其職務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

安排對方在樂富邨「座頭」工作

案情指於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期間,陳秀雲涉嫌接受梁金蘭兩封「利是」共4,000元,以在編配保安員工作時優待梁金蘭。

廉署接獲房屋署轉介貪污投訴展開調查,發現陳秀雲涉嫌在她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接受梁金蘭的「利是」,以安排對方在樂富邨「座頭」工作。房屋署及嘉怡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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