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反修例風波期間,多名示威者晚上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藝人王宗堯和兩名記者等6人早前否認暴動罪。法庭昨裁定王宗堯和另外3人罪成,還柙候判。同案兩名記者罪名不成立,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名則成立,保釋候判。
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裁決,暫委法官李志豪在判辭指出,王宗堯自辯稱進入立法會唯一目的,是把充電器交予不知名記者,但李官質疑他大可以於大樓外交收或轉交其他記者,毋須冒險入內,加上片段顯示他離開會議廳前與一名戴黃頭盔、穿黑衣人士擁抱,認為行為明顯是表達支持和鼓勵。李官指,王進入現場的意圖明顯不過,裁定他暴動罪成。
法庭不否定被告採訪說法
至於當時在立法會內採訪的黃家豪及馬啟聰,當時分別是負責採訪與拍攝的城大學生會編委成員,以及《熱血時報》記者。李官指聽取兩人道出當日流程後,不能否定他們拍攝採訪的說法,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兩記者逗留會議廳範圍罪成
不過兩人面對的逗留會議廳範圍罪,李官指黃家豪曾在會議廳內觸碰被示威者撕毀的小冊子,以拍攝損毀情況,但表示該物件為警方調查方向之內,拍攝時不應干擾案發物品,故裁定其罪成。
李官又稱,馬啟聰抵達大樓前立法會已發出要求所有人撤離的「紅色警示」,認為他並非對此懵然不知,裁定他罪成。同案另有8名被告早前已認罪,除兩名暴動罪不成立的被告外,其餘12人須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