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1日,網民號召民眾上街遊行反對《國安法》,一名中度智障男子遊行後,在旺角以汽油彈擲向警車,但未有成功,他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罪,今日(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被告以警員為目標,看準時機行事,案情嚴重,但考慮汽油彈沒有擊中警車,以及事件中沒有人受傷等因素,決定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又指被告心智障礙限制判斷和自制力,但指智障可減輕道德上,但並非法律上的罪責,最終判囚 37 個月。
案情指,26歲的被告李培浩,承認一項岡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告而企圖縱火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地下附近,企圖用火損壞一輛登記號碼為AM6252的警車。他原本亦被控交替性的縱火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則獲下令毋須處理或存檔法庭。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前在父親的回收場工作,但父親在他還押時因工業意外離世,被告曾獲短暫保釋出席喪禮。被告母親曾在內地監禁,其後亦離世。由於父母雙亡,兩名胞弟由七旬外婆照顧。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對父親離世感痛心,認為自己未能盡孝道,唯望法庭輕判,以讓他與家人及早團聚,承擔照顧胞弟的責任。
官:智障只能減低其道德罪責而非法律罪責
法官判刑指,被告以警員為目標,有計劃地帶汽油彈到場,看準時機行事,又蒙面隱藏身分以逃避刑責,均為本案嚴重情節。然而,案發時人流車流疏落,現場沒有集結或暴動發生,被告單獨行事,所投擲的汽油彈未有擊中警車,無釀成火警,亦無人受傷,遂以監禁52個月作量刑,但被告並非在第一時間認罪,只能給予四分一扣減。
法官又接納報告所指,被告的心智障礙會限制其個人判斷及自制能力,影響到他未有充分衡量行為之對錯及事件的嚴重後果,就此給予額外兩個月減刑,但法官強調其心智障礙只減輕道德上的罪責,不減法律上的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