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資源供不應求,房協昨宣布將分3階段實施十項措施打擊濫用公屋,周五(12月1日)生效,違反租約住戶5年內不能再申請公屋;而優化富戶政策措施將於明年4月1日起實施,購入香港住宅物業須主動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就必須遷出單位,並正與地政總署查冊安排,以主動查核租戶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房協轄下目前有約3萬個出租屋邨單位,分三階段實施十項措施︰包括若丟空或非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會被視為濫用公屋,下月起「非經常持續居住」的定義將修訂為3個月。而因為未符合「轉換戶主政策」或在「富戶政策」下須遷出單位的租戶,向房協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的暫居期上限,將由12個月縮短至4個月。
與地政總署商討使用物業查冊系統
在新措施下,因作出虛假陳述、違反租約條款等而被終止租約的房協前公屋租戶,及其在租約內已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翌日起計5年內會被禁止再次申請公共房屋。如申請者家庭仍未清繳之前出租單位的欠租,亦不可透過公屋申請獲編配公屋。房協亦會將上述有關租戶資料通報房屋委員會。房協正與地政總署商討,使用有關物業查冊系統的安排,將主動查核租戶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富戶政策」方面,明年4月1日起,房協將擴大現行的涵蓋範圍至所有簽訂新租約的租戶。所有已簽署附有「富戶政策」條款租約的租戶,租約生效開始須每兩年申報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包括簽訂任何協議),必須於1個月內向房協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租戶就必須遷出單位。租戶亦須每兩年申報有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等。
房協表示,轄下所有出租屋邨已於10月起張貼通告,以及發信通知已簽署附有「富戶政策」條款租約的租戶。房協就收回公屋單位設上訴機制,租戶可於「遷出通知書」發出日期後起計15天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