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黎明行動」,案發時17歲的女生被指在沙田一條天橋上扯下圍欄,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判囚4個月。女生不服定罪及刑罰,高等法院昨開庭處理上訴。法官李運騰表示,原審裁判官考慮女生沒將雜物投擲至路軌,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女生監禁3個月。
現年19歲的上訴人趙琬殷,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沙田連接文林路及松嶺里的行人天橋,與另外5人拆毀鐵欄。判詞提到,上訴人指控方證人在追截期間曾3度斷開視線,而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這點,並錯誤地裁定證人能辨認上訴人,及亦錯誤地排除了現場有其他途人的可能性。法官回應指原審裁判官有小心仔細考慮證人辨認的情況,縱使證人視線曾有間斷及被阻擋,這不影響證人辨認證供的可靠性。因此法官認為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足以影響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