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青年承認2019年9月在金鐘政府總部外的反修例示威中參與暴動,今早(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暫委法官張志偉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站在示威前線,又手持磚頭、戴上面罩協助示威人群築起傘陣,明顯是有備而來,起帶頭作用,但考慮到被告案發時未足17歲,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
控罪指,被告黃德津,現年19歲,案發當日有大批示威者在政府總部外非法集結,有人以物件堵路,投擲雜物,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採取驅散行動,在金鐘道一帶制服8人,包括被告。同案其餘7名參與者,上月中分別被判監超過30個月至3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