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十一國慶在反修例風波期間,多區有示威集會活動,其後部分演變警民衝突,其中8女4男案發時年齡介乎16至24歲﹐被控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當中11名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餘下一名女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18日求情,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罪成的11名男女期間須還押看管,多名女被告及親友聞判激動痛哭。
12名被告包括譚鈞朗(21歲)、方銘(18歲)、鄧有釗(16歲)、王明佑(21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及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方銘及王明佑則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管有一把鎚和一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他們早前均否認控罪。
23歲女被告因衣著不同脫罪
法官李俊文裁決時指,案中7女3男被告當時身穿全黑衣著在龍翔道暴動重要據點被制服,附近一帶四通八達,旁觀者可在商場平台駐足,24歲男子擔任急救員更為暴動參與者提供治療,故推論11名男女均非無辜途人,裁定11人暴動罪成;至於23歲女被告因身上缺乏防護裝備,與示威者衣著全不吻合,故暴動罪脫,而兩名18及21歲男子因鐵鎚及雷射筆收於背袋內格不易取出,被判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