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早前被法庭裁定暴動罪成,當中包括7人被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以及1人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其中8人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3至37個月,而另外3名未滿21歲就被判入教導所。
11人在2019年10月6日參與反對《禁蒙面法》的示威,他們被控在灣仔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交界,以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指,被告明知有人作暴力行為仍參與有關集結如同共犯,又指被告在場與其他的暴動者目的一致,是認同破壞行為。林又表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各人有作暴力行為或叫口號,但到場已壯大群眾聲勢,恃人多勢眾非法行事。
林官又指,有關的暴動涉及範圍大,當中有人投擲燃燒彈,亦有人破壞地磚及欄桿等設施,認為情節雖不是嚴重,但也不是輕微。林對於辯方指社會已經平靜可考慮輕判,林強調任何時候也不能姑息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