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長涉未經批准向8名同袍借共21萬元,但僅向1名警員償還4.95萬元,被廉署落案起訴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等12罪。被告今日(11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當中11項控罪,餘下的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44歲被告黃世雄,1995年加入警隊,至今年2月底離職,案發時為警長,先後駐守邊界警區特別職務隊,及落馬洲分區軍裝巡邏隊。
5項控罪涉向同一名警員借貸,當中4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的控罪指,被告於同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期間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1名落馬洲警署工作的警員先後接受四筆貸款,涉16.1萬元,每次金額由2,500元至13.35萬元不等,其中5,000元是在被告向該名警員借貸前收取。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只向該名警員歸還4.95萬元;而其中3筆共15.6萬元的貸款,是該名警員應被告要求向一間銀行申請而取得。
向7名下屬「有借無還」5.5萬元
其餘7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的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8月13日至9月16日期間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先後向另外7名警員接收共5.5萬元,每次金額由2,000元至2萬元不等。該7名警員為被告所屬軍裝巡邏小隊的下屬,被告是其中兩人的評核人員,亦可能會被委派撰寫其餘5名警員的評核報告,或於相關評核人員撰寫5人的評核報告時被徵詢意見。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沒有向該7名警員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