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指,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前警署警長,涉未經許可向3名前同袍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約44萬元,並在廉署調查期間妨礙司法公正;又欺詐警務處及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儲蓄互助社),涉款共逾8萬元。被告周二(10月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多項控罪,被判入獄22個月。
前警長涉索貸等共52萬元今判22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黃志明承認5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3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及一項欺詐罪。控罪指,於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4月期間,其涉及的首8項控罪中,其中6項指他從前下屬警員伍潤森接受或索取貸款,共約34萬港元;一項指他從下屬警員謝運滇接受2萬港元的貸款;一項指他向前上司李金鵬索取8萬港元貸款。
其餘控罪指被告於2018年12月17日,在一份用以申請退休及以合約條款重行受僱於警務處的債務申報表上,作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他沒任何未償還債務;被告在2020年9月,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向他提供8.01萬港元的貸款;被告於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間,煽惑、誘使並指示伍潤森就提供貸款的調查,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而庭上透露,被告現尚欠伍潤森26萬港元。
法庭下令被告僅需還5元予政府
被告黃志明現年54歲,1988年加入警隊,2016年晉升成為警署警長,2019年已屆退休年齡,之後他申請退休後再受僱於警務處獲批,至2022年6月合約期滿離開警隊,現時任職的士司機。
此外,由於被告已收取逾256萬港元退休金,但因被告無能力歸還,為免被告破產,因此法庭只下令他歸還港幣5元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