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研究區議會改革小組委員會今日(12日)召開首次會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表示,《基本法》從無就區議會組成作出說明,甚至無提述「區議會」三個字,與《基本法》提到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須由選舉產生,完全不同,意味區議會不一定由選舉產生,更遑論由普選產生;因此任何關於民主成分的說法,甚至將區議會說成特區民主進程的一部分,都是完全曲解《基本法》原意,偷換概念,子虛烏有。
曾國衞又指,《基本法》有關區域組織的條款是「賦權性條款」,特區可選擇成立區域組織,但無憲制責任必須成立;而區域組織是「非政權性」,並不具備立法、徵稅、監察政府等政治權力。他又指,區域組織的目的有兩個,分別是接受特區政府就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以及提供文康等地區服務。
麥美娟:有機制及負面工作清單監察區議員工作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說,近日不少人關注區議會選區擴大後,區議員的工作量將大增,將需要更多資源,但她重申日後區議員總數與現時相若,不同界別產生的區議員要共同肩負工作,不應存在選區擴大後工作量會大增,將來區議員是以團隊方式服務社區。至於委任區議員的標準,麥美娟強調,愛國愛港是必要條件,政府會用人唯才、因應區情,並考慮被委任人士的政治可靠性、社會代表性及與社區聯繫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