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來屆區議會改革方案,新制度將引入區議員「履職監察機制」。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今日(2日)在記者會表示,當局會有委員會調查行為表現被指不符公眾期望的區議員,被投訴人如不滿意調查結果,可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她又說,民青局將制訂公開行政指引,說明區議員應有表現和列出「負面行為」清單。
屢缺席區議會會議可展開調查
政府其後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負面清單」並具體說明哪些行為或構成展開調查的理由:
- 在沒有合理理由下不履行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
- 屢次在沒有合理理由下缺席會議
- 個人行為極不檢點
- 被法庭定罪並判處監禁,包括緩刑
- 濫用區議會資源或區議員身分,謀取個人利益、從事商業活動或作出不符合區議會職能的宣傳
- 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
- 在會議上對與會者包括區議員及官員作侮辱性言論或滋擾行為
- 擾亂會議秩序
- 在會議上使用粗言穢語,即使在受勸喻或警告後仍沒糾正
- 不遵守會議常規,例如未得主席同意下發言、插話、發言離題、重複、在會議上直播,即使在受勸喻或警告後仍沒糾正
- 沒有按會議常規作出必須的利益申報
區議員「監察委員會」共5名成員
文件提到,當民青局局長收到區議會主席投訴或區議會動議後,將把行為表現不符合公眾期望的區議員個案,轉介予民青局局長委任的「監察委員會」調查,該委員會只會在調查啟動後成立,5名成員包括1名獨立人士和不屬被投訴區議員行政區的另外4名區議員。
委員會調查後須向民青局局長報告,局長可按調查結果和建議決定是否懲處,包括按事情嚴重程度發出勸喻、警告、罰款,或者暫停職務及在停職期間按比例扣起議員薪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