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2016年引用《土地收回條例》收回位於古洞北土地,擁有部份土地的建生國際旗下公司,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政府計算賠償金時未有計算整幅土地面積,令特惠賠償金由逾1.5億元減至逾3,000萬元,獲法官判勝訴,頒令地政總署署長重新計算賠償金額。地政總署署長提出上訴,上訴庭今(8日)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上訴人為地政總署署長,答辯人豪遠有限公司。答辯人與霍英東遺產執行人共同持有涉案青山公路洲頭段北面土地, 面積約12,858平方米,適用於本案的特惠賠償金呎價為2,202元。政府爭議涉案土地建築覆蓋率限制為20%,因此特惠賠償呎價只適用於20%面積,其餘80%以農地呎價計算。
上訴庭駁回地政總署上訴 兼須付訟費
上訴庭今於判詞指出,根據特惠賠償金小冊子及憲報通告,沒有提及受建築覆蓋率限制,從文件原意,政府計算賠償金額時,應以整幅土地計算。上訴一方則指有關文件性質籠統,本案關注之情況,並沒有包含於署方內部文件提及之特殊情況。
上訴庭則認為,若有關內部文件並非署長依賴之部分政策,法庭應在什麼基礎詮釋政策。上訴庭續指,署長並沒有提及政策自1991年始有任何改變或修訂,反之政策之框架一直沿用至今,原審法官亦正確指出,署長不應依賴內部文件之機密政策行事。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政策歷史及背景文件,並裁定不論所涉土地有否受建築覆蓋率限制,亦應以整幅土地計算。上訴庭考慮過所有上訴理據後,駁回上訴,兼須付訟費。
高等法院法官早前裁定署方於計算涉事土地的特惠賠償金時,只計算了整幅土地面積的20%,署方指有關計算方式是基於涉事土地的建築覆蓋率限制為20%,惟根據所有呈堂資料,法官認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涉事土地有建築覆蓋率限制,遂頒令署長重新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