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圖)涉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前,透過一間公司在兩份報章刊登「雷動計劃」廣告,他承認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0個月。
涉民主派初選案正還柙的戴耀廷,昨由囚車送到法院,他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在2016年8至9月間,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先後刊登6個廣告,涉款逾25.3萬元。
法官郭啟安判刑指,雷動計劃為推動非建制派當選,過程中候選人無申報開支,影響到選舉的公平性,對建制或獨立候選人不公平。就辯方曾提到立法會選舉的比例代表制不公,法官認為即使被告不是候選人、選舉開支代理人,不能亦不應以非法行為糾正。法官又表示,被告身為大律師,理應更有能力理解法例,批評被告無視選舉法例,是於理不合,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不過,考慮戴耀廷無從中得益,4項控罪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控方延誤起訴,每項控罪減刑至10個月,同期執行。
戴耀廷當年提出的「雷動計劃」,招募選民根據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計劃表明會將當時港大民意研究計劃的滾動民調數據,納入作為推動選民策略性投票的工具。同案兩名被告,「雞蛋同盟」董事、55歲的葉劍青,和50歲石守正,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改以每人4萬元簽保守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