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47歲女警,指她未經許可向一名盜竊案報案人索取貸款100萬元,並從一宗打鬥案被捕人接受貸款6萬元。該名女警早前承認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2項串謀洗黑錢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見圖)被判入獄21個月。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指被告知法犯法,又說她向證人索取利益使其不能秉公辦理,導致警隊蒙羞。
被告區嘉曼,47歲,案發後已停職。她案發時派駐東區警區一個刑事調查隊,在2019年11月,被告獲指派處理一宗盜竊案並會見報案人,案件涉及一間食肆。被告於2020年1月8日致電該報案人,向對方借貸100萬元。她又向報案人發送手提電話短訊,建議簽署借據,並每月還款2萬元及支付利息5,000元。報案人拒絕被告的要求。
另一宗案件在2019年8月,一名事主因打鬥案被捕,被告與事主進行警誡會面後,兩人仍保持聯絡。2020年5月,被告向事主發短訊,表示急需籌措律師費,要求借貸6萬元。被告表示願意周內還款,並支付利息2萬元。事主只需被告償還貸款,並於2020年5月11日借出6萬元給被告。控方案情透露,指被告向事主聲稱丈夫有婚外情,急需金錢與丈夫訴訟,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官批知法犯法令警隊蒙羞
裁判官劉淑嫻就洗黑錢案判刑指,被告婚姻不如意、經濟困難僅能作求情因素,惟被告案發時作為刑事調查員,卻知法犯法,須判處較嚴苛刑期;至於接受及索取利益罪,劉官稱被告向事主索取借款,屬將自己放到一個脆弱的位置,致其不能秉公辦理,導致警隊蒙羞,決定判她入獄2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