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喬丹體育(圖)與美國NBA球星米高佐敦(內地譯名「喬丹」)又起紛爭,但今次是喬丹體育控告米高佐敦,指對方就早前的商標案判決故意誤導他人,損害喬丹體育名譽,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害名譽、公開道歉及賠償110萬元人民幣。北京朝陽區法院已受理案件。
北京法院網昨刊文指,喬丹體育訴稱,公司依法註冊並使用「喬丹」、「QIAODAN」及相關圖形等商標,而米高佐敦在1991年6月授權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註冊「MICHAEL JORDAN」及相關圖形等商標,其後卻干擾喬丹體育公司經營,就其公司註冊的商標提出78宗惡意訴訟,令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及不良影響。
喬丹體育又指,今年2月9日米高佐敦甚至向天津市體育局及全運會組委會發律師信,惡意誤導對方,企圖令天津市體育局及全運會組委會以為其公司的商標已全被判決撤銷,與喬丹體育終止合作。但實際上,米高佐敦僅得3宗商標訴訟勝訴,且所涉的僅為喬丹體育的「防禦性商標」,並非經營中使用的商標,亦不會在全運會中使用。
雙方未回應案件
據悉,米高佐敦曾控告喬丹體育侵權,最高人民法院最後裁定喬丹體育中文「喬丹」商標損害米高佐敦姓名權,發還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審查;而對漢語拼音「QIAODAN」、「qiaodan」則不享有姓名權。有傳媒向喬丹體育查詢事件,該公司拒絕就入稟一事作回應,代表米高佐敦一方的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則表示,負責律師不在公司,其他職員不清楚細節,不便作任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