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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15:10:00

唐英傑案|首宗《國安法》案 3指定法官裁定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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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裁決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資料圖片)

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裁決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資料圖片)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下午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作為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共3罪,案件經過15日在高院不設陪審團的審訊後,3名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今日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至於危險駕駛一罪就毋須宣判,還押唐英傑至本周四聽取求情。據悉,唐英傑聞裁決的一刻表現冷靜,向公眾席揮手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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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在去年7月1日,被告唐英傑涉嫌在灣仔,駕駛插有「光時」標語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他其後亦被加控一項危險駕駛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

本案爭議重點在於「光時」口號是否具有主張香港獨立、分離國家的意思。控方專家從歷史角度分析,考慮「光時」口號原創者梁天琦的競選演說、前年7.21中聯辦示威及反修例示威的情況,認為口號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目的,惟政治學及傳播學背景的辯方專家則強調,「光時」口號意思充滿歧義,不同人有不同解讀,不必然有推翻政權之意,認為控方專家說法缺乏實證支持。

然而,3名指定法官在判詞時認為,「光時」等8字口號是有要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認為被告唐英傑亦知悉有關口號有分裂的意思,展示「光時」旗幟亦是煽動他人進行分裂活動,至於不在警察面前停車,3名指定法官認為行為是挑戰警動,嚴重影響公眾安全,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

恐怖活動罪可囚終身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年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而危險駕駛罪則最高判監3年及罰款2.5萬元。由於本案是首宗《港區國安法》的案件,高院就「光時」的裁決惹來輿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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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審訊每日焦點

首日:唐英傑否認全部控罪
第二日:曾向唐射胡椒球彈警員作供
第三日:警盾飛脫之迷 持盾警稱原冀攔截被告
第四日:涉被撞倒警員否認作「人肉盾牌」擋車

控方專家解釋「光時」
第五日:劉智鵬:從當權者手中奪回香港
第六日:劉智鵬:口號與港獨有直接關係
第七日:劉智鵬:假設所有人均知其意
第八日:被告銀包「光時」貼紙疑遺失

辯方專家解釋「光時」
第九日:辯方:憑口號判斷被告意圖不合理
第十日:李詠怡:不必然代表推翻政權
第十一日:李詠怡:香港不曾有主權如何重奪
第十二日:李詠怡:不認同梁天琦參選為推翻政府
第十三日:李立峯:理解口號不能忽視修辭
第十四日:李立峯:不認同口號普及全因中聯辦示威
第十五日:控辯結案陳詞
特別報道:「光時」爭論 控辯專家對口號理解存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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