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落案起訴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涉於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中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該候選人,被控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周四(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據悉黃耀明於今晨被廉政公署拘捕,現已獲准保釋。
控罪指,區諾軒及黃耀明涉嫌於2018年3月3日在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作出舞弊行為,即為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而有關娛樂為歌唱表演。自2018年2月底起,區諾軒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布多則貼文,宣佈他將於同年3月3日傍晚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辦一個兩小時的集會,而在集會舉辦前數小時,區諾軒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布另一則貼文,宣佈黃耀明將於集會上表演。集會期間,黃耀明在台上演唱了兩首歌。在表演尾聲,他呼籲出席集會的人士於上述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
廉署調查發現,區諾軒的社交平台專頁集會翌日分享錄像短片,當中包括黃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集會人士作出的呼籲,並把有關錄像短片及該則宣佈黃耀明會在集會上表演的貼文申報為其選舉廣告。
演唱《每日一禁果》《It's My Party》助選
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共有四名候選人,包括區諾軒、伍廸希、任亮憲及陳家珮,最終區諾軒以137,181票當選,填補因宣誓風波而被DQ的前香港眾志創黨主席羅冠聰。根據區諾軒FB專頁片段,黃耀明當晚於台上演唱《每日一禁果》及《It's My Party》,提及DQ是關於每個香港人的事情,希望「我哋唔會再俾人DQ,我哋要食自己想食嘅生果」,並呼籲投票予區諾軒。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訂明,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廉署發言人強調,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及娛樂屬舞弊行為,是嚴重罪行。廉署提醒候選人、選舉代理人或助選人員及公眾,不應在選舉中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以換取選票。
黃耀明於1985年與劉以達組成「達明一派」出道,其後單飛發展,於2013年與歌手何韻詩、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及陳志全等人組成同志平權組織「大愛同盟」,其後積極參與政治活動,曾高調支持2014年雨傘運動及2019年反修例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