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行前文員涉於2013年3年間偷去67名客戶共逾3,579萬元,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3項欺詐罪,被判囚8年。律師紀律審裁組於2022年9月裁定莊案發期間挪用客戶款項,屬可恥、不名譽及有損信譽的行為,裁定60年內不得受僱於任何律師或外地律師,以及在港或海外律師行,兼須支付審裁組費用。香港律師會日前入稟高等法院,呈請正在服刑的前文員破產。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破產呈請聆訊將於9月5日在高等法院進行。
莊鴻石於2013年至2016年藉詞會代買樓客人將款項存入律師行銀行戶口,物業交易後再轉帳至賣樓人,實際上卻把款項存入自己戶口,以便他清還按揭貸款和賭博等債務,涉款近3,580萬元;另外,律師會紀律審裁組於去年裁斷莊作出《法律執業者條例》所指的可恥、不名譽及有損信譽的行為,在60年內不得受僱於任何律師或律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