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首次開會,討論將貓狗加入有關動物的定義、執行程序等問題。
有議員擔心若在高速公路撞到貓狗停車,或有人命風險,亦有議員關注警方會如何處理司機遇到交通意外不顧而去的案件。
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食物)吳麗敏指,現時條文規定若有指明動物受損害,司機是需要在安全情況下停車,同時有必要向警務人員提供身份證資料及不遲於24小時報警。
警務處總警司(交通)區永樑表示,交通意外不顧而去經調查後若證實違例會作出檢控,現時法例上無要求司機在駕駛期間遇到受傷動物而停車,但他提醒司機,應盡公民責任通知警方。他又指出,過去5年警方收到42宗與動物有關的交通意外舉報,平均每年有8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