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以單次個案方式處理移交逃犯的請求。保安局長李家超(圖)撰文,重申修例源於港男在台灣殺人後返回香港的案件,但因兩地無簽訂協議,故港府一直未能處理移交疑犯的要求,形容必須填補該嚴重法律缺陷,不能讓嚴重罪犯逃避法律制裁。李又對近日有人「只求個人政治目的而漠視法治和公義的行為,感到悲哀和失望。」

李家超續稱,現時條例訂明移交逃犯安排不適用於本港以外的中國其他部分,必須取消有關限制。他說,個案移交安排會全面保留及應用《逃犯條例》內的所有人權保障,包括有關行為在港同屬刑事罪行、對政治性質的罪行不作移交等。港府亦會要求對方簽訂個案移交安排,並作出多項保證,如不可增加控罪,以及不會判處死刑等。李又說,修例是要確保作奸犯科的人接受制裁,令香港不會成為逃犯窩藏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