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日出康城首都一個單位,去年被發現有業主及室內設計師擅自拆除部分主力牆,屋宇署介入要求還原。屋宇署表示已完成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及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按照《建築物條例》向有關單位業主、有關工程承建商及室內設計師提出合共6項檢控。觀塘裁判法院已發出傳票,有關聆訊定於2025年2月進行,按照法例,最高可罰款百萬元及監禁3年。
最高可罰款百萬及監禁3年
屋宇署重申除豁免審批工程外,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而進行的樓宇改動及加建,均屬僭建物。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例,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與任何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已進行該等工程,或授權或准許或已授權或已准許進行該等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