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林定國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港區國安法》不是取代《基本法》23條立法,他指《港區國安法》涵蓋4類罪行,而《基本法》23條針對7類罪行,相比之下,《基本法》有5類罪行未處理。他希望23條立法今年或明年完成,當局會參考其他地方的法律制度、法律傳統和當地情況,找出最適合香港、配合國需要的道路。
指維護國安與人權自由不一定有衝突
林定國表示,《基本法》23條立法是中央交給特區的責任,以維護國家安全,他看不到有大問題,20多年前因為種種原因未能立法,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某些言論令部分人焦慮,但他認為有時是杯弓蛇影,反問為何「聽到兩個數字就感到緊張」,強調社會不可以負面情緒,掩蓋理性分析的重要性。林定國又表示,香港堅持法治,尊重人權自由,當然不會「倒自己米」,23條立法時必定會堅持法治的原則,在維護國安和保障人權自由之間取得平衡,不應認為兩者必然有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