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歌手梅艷芳的胞兄梅啟明去年3月在銅鑼灣一間餐廳工作期間,左腳突然失重心倒地。梅啟明去年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餐廳支付由去年3月至今,因工傷而拖欠的工資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汪祖耀頒下書面判詞,裁定事件相當有可能是梅啟明本身的病患引致,亦未能證明是因工受傷,拒絕並撤銷索賠申請,下令梅啟明向餐廳支付約4萬7千元訟費。
梅啟明投訴廚房的工作空間十分狹窄,指出他當時穿著具有防滑功能的安全鞋,亦沒有人撞到他,但突然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上,令左胸口有瘀傷,醫療報告指梅啟明當日被發現失去知覺和上肢間歇抽搐,頭部沒有受傷,不太可能與他聲稱的意外有關,而梅啟明亦患有頸椎退變症,已有頸痛延伸至左上肢及頸椎退變症的病史,跌倒相當可能加重其頸椎的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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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梅啟明未能證明他是因工受傷,也不能證明有勝訴機會,所以拒絕並撤銷梅啟明的索賠申請。
原文刊登於 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