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機電工程署前高級機電工程師2年前未經許可向4名下屬借貸,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今日(2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0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案件押後至下月11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並頒令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告陳家強(50歲),機電署前高級機電工程師,已於去年5月辭職。他於1998年加入機電署,2014年獲晉升為高級機電工程師,案發期間被分派到機電署市政工程(香港)分部工作。被告承認於前年9月至去年2月期間,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先後從4名下屬接受10筆共約36萬元貸款。
獲前署長薛永恆撰寫求情信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半年內稱不同親友遇上緊急情況向下屬借貸周轉應急,每次由一萬元至15萬元不等,其後兩位親友向廉署澄清指沒借錢治病,而被告至今只曾向其中一名下屬償還約5萬元,其餘均從未還款。雖然獲前署長薛永恆撰寫求情信,但裁判官指被告加入政府有一定時間,應知不可向下屬借貸,加上他只向其中一位下屬還款,被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